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祝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31999******,汉族,专科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朝阳市龙城区,住朝阳市龙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0时许,被告人祝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等人在朝阳市龙城区****KTV包房内唱歌过程中,祝某某将程某某放在包房内点歌台上的手机盗走。当日下午,祝某某将该手机以3150元的价格卖至朝阳市建平县****通信电子城。
经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白色苹果11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
2020年4月28日12时许,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民警在朝阳市建平县**宾馆702房间内将被告人祝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证人朱某某、王某某、苏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6.电子数据;7.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8.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振云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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