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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街**号**,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女朋友李某甲(被害人,女,殁年33岁)发生感情纠纷,李某甲母亲周某某(被害人,女)要求二人分手未果。2020年6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尖刀来到李某甲与周某某位于本溪市溪湖区**号楼家中,张某某拽住李某甲胳膊将其拉到家门外马路上,持尖刀连续捅刺李某甲胸部、腹部及背部数刀,周某某随即赶来上前抢刀,张某某遂又持尖刀捅刺周某某背部一刀,致被害人李某甲因心脏、肺脏及肝脏被刺破造成急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周某某外伤致肺破裂,经鉴定属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逃离现场,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

2.书证:住院病历、通话记录、辽宁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盛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孟某某、李某乙、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本)公(刑)鉴(尸检)字[2020]**号、(本)公(刑)鉴(DNA)字[2020]**号、(本)公(刑)鉴(损伤)字[2020]**号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本公(溪)勘[2020]K2105031300002020060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张某某、黄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身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殿彩

检察官助理:赵硕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尖刀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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