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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满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56********,满族,高中文化,系本溪**机电设备公司**,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街道**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12时54分许,酒后驾驶悬挂辽E****5号红色天马牌二轮摩托车,沿观音阁育才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实验幼儿园路段时,因其不具备驾驶技能、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致使车辆在其行驶方向慢车超车道内将横过马路的行人杨某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及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液中含有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0.2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后被告人赵某某被审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及前科查询记录;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情况说明;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3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20}法临鉴字第15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凤娇

检察官助理:万丹枫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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