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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彭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林州市******。2016年3月14日,因酒后驾驶被林州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凌晨,在林州市翠微路中房印象小区门口附近,被告人彭某饮酒后驾驶豫E***1号小型轿车行驶时被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河南省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某、赵某某等人证言;到案证明;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彭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少华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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