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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铁岭市调兵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辽M*****号两轮摩托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6KM +600m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某某相撞,发生事故后辽M*****号两轮摩托车左侧倒地侧滑到道路南侧路下撞树,致车辆受损,被告人赵某某、辽M*****号两轮摩托车乘车人付某某、行人陈某某受伤,辽M*****号两轮摩托车乘车人雷某某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雷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员、某某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避让横过公路的行人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雷某某、付某某无责任。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昌图县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四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一份;四平市中心医院门诊诊断书;昌图县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两份、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清单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甲、付某甲、张某甲、董某甲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昌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铁岭市调兵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要求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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