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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2030,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南省新乡市原阳县***新城**-***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横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王某某在境外赌博网站“**”(网络IP地址在中国香港地区)注册会员参与赌博,从2017年4月开始,为该赌博网站做代理,并进行推广、发展会员,参与网站利润分成。截止到2020年6月,王某某共发展下线账号6000余个。“聚星”赌博平台根据王某某推广发展的会员参与赌博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返利到王某某的会员账号。王某某通过推广、发展会员,获得网站返利12万余元,另外王某某将平台账号上的返利参与该网站赌博活动。

2020年8月5日,经上饶**联合会计事务所审计,王某某共从该赌博网站通过发展会员及参与赌博的违法所得的金额为262211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杨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勘验、远程勘验报告;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1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犯罪事实,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刑法第二十七条之情节,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横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宜键

检察官助理:罗照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横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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