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丰县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依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新疆民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7********0512,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民丰县**乡**村**号,无前科。
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民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民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1月24日北京时间00:10左右,被告人依某酒后驾驶自己的新R6B922号小型生活车,从尼雅新村行驶至滨河小区前面时,被民丰县公安局交警发现。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的【2020】第9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依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被告人依某到案后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 被告人供述;
(3)鉴定意见;
(4) 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依某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依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艾尔肯·艾拜
检察官助理:古丽柯孜·麦麦提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依某由其亲戚吾某担保。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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