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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现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8月21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3月期间,孙某某在明知吉林市一男子使用银行卡进行网络电信诈骗的情况下,自己在永吉县**镇、吉林市船营区等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分三次卖给该男子,获利5300元。其中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5482********)被电信诈骗案件关联,支付结算1381.3万;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08300********)被电信诈骗案件关联,支付结算622万;孙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240010********)被电信诈骗案件关联,支付结算136万;孙某某的兴业银行卡(卡号:6229085830********)被电信诈骗关联,支付结算153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2)无违法犯罪记录(3)抓获经过 (4)办案说明(5)吉林省反电信诈骗犯罪中心关于下发陈某等19人名下银行卡涉嫌犯罪研判线索的通知(6)孙某某微信交易明细 (7)案件来源(8)孙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548231746775)流水(9) 孙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08300*******)流水(10)孙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240010********)流水(11)王某某转账6000元给孙某某凭证(12)孙某某兴业银行卡(卡号:6229085830********)流水(13)孙某某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203500********)流水(14)孙某某九台农商行银行卡(卡号:62318100905********)流水(15)孙某某光大银行卡(卡号:62266208********)流水(16)孙某某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43********)流水(17)孙某某浦东银行卡(卡号:62179331********)流水。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经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福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于永吉县**镇**村**社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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