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高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3****662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住烈山区烈山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 月1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永城市检察人民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高某利用信息网络建立赌博微信群,引导参赌人员使用“淮北麻将”APP进行赌博,参赌金额2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褚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3、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严桥
检察官助理:成新文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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