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85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乐县,住康乐县**乡**村**井**号。因参与赌博,2014年6月18日被康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和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辛某甲,绰号二兔,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乐县,住康乐县**乡**村**集**号。因犯赌博罪,2014年9月4日被康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和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和强迫交易罪,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至2015年期间,雍某某(另案处理)、辛某甲二人以盈利为目的分别在康乐县**镇**娱乐旱冰场和康乐县**乡**村辛某甲家中开设赌场,聚众以麻将“推饼子”方式进行大额赌博活动,雍某某、辛某甲二人从中抽头渔利11000余元。
2.2017年冬,雍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合谋后在康乐县**镇**街“**食客”餐厅开设赌场两次,伙同赵某某、辛某乙、辛某丙等人以扑克牌“炸金花”方式进行赌博活动,雍某某、李某某二人从中抽头渔利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辛某甲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宏伟
检察官助理:罗贵生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辛某甲现羁押于渭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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