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691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一组。2014年9月3日因吸毒,被武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9月5日因故意伤害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11月1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靳某某行至汉台区椰岛广场“安然纳米”汗蒸馆,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放置于吧台的白色苹果11手机盗走。次日,靳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于西安案板街二手手机地摊,所得赃款已挥霍。后经认定该手机价值4949元。
2、2020年7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靳某某行至汉台区西环路大明宫建材城四楼“艺彤”家纺店,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郝某某放置于收银台的黑色背包打开,将其中白色钱包盗走。随后被告人靳某某逃跑至汉台区劳动西路中段,将钱包内2000余元现金全部拿出,钱包及剩余其他物品丢弃至路边垃圾箱,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20年10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靳某某行至汉台区中心广场衣万家商场,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从背后将张某某兜内手机盗走,并于当天以23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于路人,所得赃款均已挥霍。后经认定该手机价值6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757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靳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炯欣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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