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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68号 

王某某,女性,1997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997112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镇**街***号附*号,2020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因涉嫌盗窃罪,经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逮捕。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因盗窃被公安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3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汉台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100元(未缴纳);同年11月23日被公安汉台分局责令于汉台区武乡镇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4月15日因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有病经汉中市汉台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决定,暂缓收押。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8日12时许,被害人高某某将一辆黑白相间色“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明珠南苑小区7栋3单元一楼楼道口处,当时锁了车头,未上地锁。2020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溜进明珠南苑小区内,寻找可以下手盗窃的电动车,王某某来到此辆电动车停放处,见此电动车未上地锁,扳了一下车头后发现上了车头锁,王某某就在附近等待下手机会,过了一会王某某上前将手从此辆电动车的前轮上部没有挡板的位置伸进车壳里面然后用手将火线零线连接在一起,电动车就通上了电,王某某使劲扳开车头锁然后骑着这辆电动车离开小区并联系了一个收车的男子,约在汉台区龙亭路南口见面,王某某将此辆盗窃的电动车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这个收车的人,王某某将获得的500元赃款用于生活、吸食毒品开支。2020年9月16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汉区价认定【2020】073号)。认定结论为:黑白相间色“雅迪”战威TDR2042Z型电动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932元整。

2、2020年7月17日11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将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路怡景花园小区内204号楼1单元地下室楼道内,当时锁了车头,未上地锁。2020年7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溜进怡景花园内,寻找可以下手盗窃的电动车,王某某来到此辆电动车停放处,见此电动车未上地锁,扳了一下车头后发现上了车头锁,王某某就在附近等待下手机会,过了一会王某某上前将手从此辆电动车的前轮上部没有挡板的位置伸进车壳里然后用手将火线零线连接在一起,电动车就通上了电,王某某使劲扳开车头锁然后骑着这辆电动车离开小区并联系了那个收车的男子,约在汉台区龙亭路南口见面,王某某将此辆盗窃的电动车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这个收车的人,王某某将获得的500元赃款用于生活、吸食毒品开支。2020年9月16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汉区价认定【2020】073号)。认定结论为:灰色“雅迪”米彩5代YD600DQT-7A型电动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879元整。

3、2020年8月30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将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秦峰家属院东院322号楼楼下搭建的停车棚内,当时未上地锁,锁了车头。2020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溜进秦峰家属院东院内,寻找可以下手盗窃的电动车,王某某来到此辆电动车停放处,见此电动车未上地锁,扳了一下车头后发现上了车头锁,王某某就在附近等待下手机会,过了一会王某某上前将手从此辆电动车的前轮上部没有挡板的位置伸进车壳里面然后用手将火线零线连接在一起,电动车就通上了电,王某某使劲扳开车头锁然后骑着这辆电动车离开小区到处乱转来到汉台区紫柏路和谐家园小区内,王某某停下电动车打开车座后发现车座下面有个灯在闪,王某某发现此辆电动车装了防盗追踪定位器,就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车座下面的车壳打开,将定位器拆除后扔在和谐家园小区内的绿化带,之后王某某联系了那个收车的男子,约在汉台区龙亭路南口见面,王某某将此辆盗窃的电动车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这个收车的人,王某某将获得的500元赃款用于生活、吸食毒品开支。2020年9月16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汉区价认定【2020】073号)。认定结论为:黑色“台铃”牌战威TL600DQT-42B型电动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682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照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被害人陈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6. 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74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汉强

书记员:张  钢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5份;

4.换押证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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