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栗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坊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1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21分,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线**段由**村往**村方向行驶,途经上栗县**镇**坊村**路段时,遇被害人杨某某在前方道路右侧行走。因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车导致所驾车辆与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叶某某受伤及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归案说明、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冯某某、梁某某6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发良
检察官助理:樊玉娇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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