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吴*水,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4********,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家住上饶市广信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3月27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2月16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月12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11月6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2月27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水于2020年5月22日凌晨在上饶市广信区武夷山大道特艺城门口,通过搭线发动的方式盗得叶*龙停于该处的车牌号为赣E***P3的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一辆,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黄*亨。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吴*水又窜到上饶市广信区湖村乡湖村村徐家渭组王发泉家门口,通过搭线发动的方式盗得王*泉的一辆车牌号为赣E***P1大河牌军绿色三轮摩托车;2020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吴*水窜至上饶市广信中学附近一栋居民楼下,通过搭线发动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廖*茜停于该处的车牌号为赣E***01的绿佳牌黑色电动车一辆。经上饶市广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价格8910元;大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价格6120元;绿佳牌电动车价格1467元。本案中涉案的三辆车被公安机关查扣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水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强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场所在上饶市广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证据目录与证人名单各一份
6.随案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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