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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饶珠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金***,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81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住江西省**********。201*年**月**日因故意伤害罪经江西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起止日期:2017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2017年11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分配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目前该犯被关押在**监狱禁闭室。

本案由**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金***自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8月20日之间,无视监管法规,无视他人合法权益,先后6次在公众场所殴打他犯,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监狱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主要事实如下:

一、2018年1月4日殴打同犯万**

罪犯***(已刑满释放)是金**的老乡,但金**经常嘲笑他、挑衅他,2018年1月4日吃晚饭前,金**想要用万**的烫斗将包装菜加热,万**不同意,当时两个就吵了几句,在餐厅吃晚饭时,金**又先骂万天龙,骂得很难听,晚饭后回机位经过万**的工位时,罪犯金**又与万**发生了争吵,争吵中,万**说金**偷了他犯的苹果,金**很生气,就掐着万**的脖子将万**按在小烫台上朝万**的头部打了几拳,万**未还手,后被民警制止,金**被扣25分。

二、2018年4月9日殴打同犯张**

金**和张**已刑满释放)都是八线的组员,且是上下工序的关系,因为张**做事慢,经常供应不上金**的货,金**就经常骂他。2018年4月9日晚饭后其他线组先放风,八线的人回到机位做事,因为张**做事慢,金**又先骂了张**,张**被骂火了,就回了一句嘴,金**就站起来离开机位打了张**的一个嘴巴,张**起身用手抓金**,金**又用拳头打了张**的头部,用脚踢张**的腹部,张**只是一个劲的用手抓金**,后被他犯拉开。金**被扣20分、张**被扣15分。

三、2018年7月17日殴打同犯曾**致第九根肋骨骨折

7月17日下午3点左右,民警组织罪犯吃完冰棒和绿豆汤之后,因为之前金**机子的砧板断了,准备换一个,但曾**(已刑满释放)不知道金**修缝纫机的事,曾**想晚上早点下班,就叫同犯梅**开电源做事,金**就骂曾**,为此两人发生了争吵,金**跨过物流槽来到曾**的机位处说:老子不是要减刑就会打你一顿。曾宪清回道:谁怕谁?金**就说:晚上我们回监舍打,有种就不要跟干部讲。曾**回答道:你来就是,我奉陪到底。晚收工回监舍拿凳子准备看《新闻》时金**又对曾**说:晚上我们打架你不要跟干部讲哦。曾**说一定不会讲。晚收完监后,金**拿凳子在曾**的床前坐了下来,曾**坐在自己的床沿上,并分了金少平一根烟,聊天中曾**流露出不想打架了。金**说:我在车间发了誓,不打你我全家死光。曾*说:那你先发制人。金**就站起来掐着他的脖子将曾**按在床上朝他身上用拳头乱打,打的时候曾**就用脚踢金少平。这个时候同犯赖某某就大喊:打架哦,打架哦。金**就停手了,曾**借这机会打了金**两拳,打的时候也许没有站稳,曾**正面摔在地上,金**又将曾*按在地上打了曾**背部几拳,被同犯拉开,民警陈某某在门口问怎么回事,金**和曾**均说是开玩笑。民警离开后,金少平说曾**还算硬气,并分了一根烟给曾**抽。曾**说:你当我是吓大的?因为第二天是休息日,金**出第二天上午去晾衣房再打,曾**答应了。凌晨一、两点钟左右,曾**来到金少平的床铺前将金**拍醒,指着左肋部处说这里好痛,可能是肋骨断了,说明天要去拍片子。金**说:那不要害死我?你明天拍片时就说是自己摔的,如果你明天中午拍片子回来了,就说明没有事,如果没有回来,我就叫家里赔点钱给你。曾**第二天拍片被发现第九根肋骨骨折,金**受到禁闭处罚。

四、2018年11月10日殴打同犯郑**

2018年11月10日,金**在晚收监锁号前就在监舍洗脸盆蓄了洗澡水,8时50分左右收完监后金少平去洗澡,当走到水池时金**看见郑**在接水,先前蓄的水也被郑**给放掉了,因为当时金**脱了衣服,身上有点冷,就发了火,责问郑**:为什么把我的水放了?郑**回头对着金**笑了一下, 金**就朝送**脸部打了一拳,郑**未还手,到监舍门口向民警报告了。金**受到警告处罚。

五、2019年6月11日殴打同犯何**

因***的毛巾被何**的毛巾染了色,便向何**索赔,何**答应赔一条毛巾。2019年6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体训场放风站队时,金**对何**说:周五给我买毛巾吧。何**说:我都答应你了,你还讲什么屁话?金**生气地说:什么叫我讲屁话?你买两条。何**说:为什么买两条?金**说:徐**的毛巾也被染了色,不信你问徐**。何**问徐**,徐**说:不是你染的是鬼染的?金**对何**说:你在109就是被打出来的,你以为我不知道?何**说:你的意思是你也想打我咯?金**说:周五你不买试一下?何**说:我不买你又怎样?金**说:有种你就不要买。说完顺势用右手掐了何犯的后颈脖,何**顺势一挡,正当他犯拉开时,金**趁势用右脚朝何**左腹部蹬了一脚,何未还手,金**受到警告处罚。

六、2019年8月20日殴打同犯莫**

2019年8月20日17时30分左右,**监区组织罪犯在餐厅就餐,金**、莫**同一张桌子吃饭,莫**坐在金**的右边。在吃饭时由于金**的动着大了一点,菜的汤水溅到了莫**的眼睛处,金**拿纸给莫**擦,莫**不要,随手用自己的衣服擦,金**开玩笑叫莫**吃快一点,莫**也玩笑说我快不快管你什么事,金**就拍了一下桌子,莫**说:吃饭拍什么桌子?你再拍一下我就倒掉。金**又拍了一下桌子说:你倒啊!莫**对金**说:吃个饭都不自在,怪胎。金**就朝莫**的后颈处打了两、三拳,莫**没有还手。为此,金**受到了警告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监狱狱内案件立案表、**监狱狱内案件结案表、**监狱案件起诉意见书、江西省***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江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隔离审查审批表,受害人曾**损伤鉴定意见。2.犯罪嫌疑人金**的供述和辨解。3.被害人的询问笔录。4.其他罪犯的旁证笔录。5.民警的证明材料。6.监区的调查处理意见和相关审批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罪犯金**自服刑以来,无视监管法规,无视他人权益,六次殴打他犯,主动攻击性强,甚至造成他犯第九肋骨骨折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饶州监狱禁闭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值班律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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