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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20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黎某甲酒后驾驶赣C*****小车行驶到上高县**路**小区路段时,被上高县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黎某乙、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晓宏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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