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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村**组**号。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多次以办理补贴、介绍工作等事由骗取杨某某等三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380元。具体事实是: 

1、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兴国县**乡**村被害人杨某某家,以帮助其办残疾人三轮车补贴5000元为由,骗得杨某某现金1400元。

2、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兴国县**乡**村南坪被害人黄某某家,以介绍工作要交1980元社保为由,骗得黄某某现金1980元。

3、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兴国县**乡**村南坪被害人兰某某家,以其能帮助其办理“一次性补贴”为由,骗得兰某某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取款记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兰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远卓

检察官助理:陈丽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兴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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