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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月明李某某,男,1972年11月3日197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定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72110300363621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天九镇横山村第一组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村**组,住定南县历市**镇建设东路23号定南县**镇**路**号。2018年5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定南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同日被定南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定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月明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李月明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月明李某某在其位于定南县历市**镇富田**工业区富工三路****原“林通实业****有限公司”厂区一工棚接待室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以下简称“K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月明李某某在该工棚接待室内容留并伙同黄锦韬黄某某吸食了李月明李某某出资购买的毒品“K粉”。

2、2017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月明李某某在该工棚接待室内容留并伙同黄锦韬黄某某、余成栋余某某吸食了李月明李某某出资购买的毒品“K粉”。

3、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月明李某某在该工棚接待室内容留并伙同黄锦韬黄某某、余成栋余某某吸食了李月明李某某出资购买的毒品“K粉”。

4、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月明李某某在该工棚接待室内容留并伙同黄锦韬黄某某、余成栋余某某、钟晓娟钟某某、黎玉明黎某某、钟旖钟某等人一起吸食了李月明李某某出资购买的毒品“K粉”。

5、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月明李某某在该工棚接待室内容留并伙同黄锦韬黄某某、余成栋余某某、黎玉明黎某某、叶勇峰叶某某等人吸食了李月明李某某出资购买的毒品“K粉”。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月明李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李月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黄锦韬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月明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月明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月明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月明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才花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月明李某某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物品、文件已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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