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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75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戈坪乡某某村委某某村24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峡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屈某某晚饭后醉酒来到本县巴邱镇北门加油站,适逢素不相识的刘某某夫妇驾驶摩托车路过,屈某某欲搭乘,刘某某停下摩托车后发现其妻子胡某某从摩托车上摔倒在地。刘某某认为是屈某某伸手拉了坐在摩托车后座的胡某某,但屈某某已离开了现场。而后刘某某与表弟金某某二人在巴邱镇某某宾馆路段找到屈某某,并与屈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金某某便报警至巴邱派出所。巴邱派出所接警后,副所长李某某带领民警边某某、辅警何某某、廖某某驾驶警车前往现场处置警情。处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见屈某某受伤,便和屈某某的同学陈某某将屈某某送往峡江县某医院接受治疗。在峡江县某医院门诊大楼前下车后,屈某某不肯进门诊大楼接受治疗,一心想寻找刘某某等人讨要说法。李某某等人对屈某某进行劝阻,但屈某某不听劝阻,反而辱骂推搡处警民警。在推搡过程中将李某某甩倒在水泥地上,致使李某某面部、鼻部、胸部等处损伤。经峡江正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伤势为轻微伤。事后屈某某亲属赔偿了李某某医疗费六千零叁拾七点八四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警察证复印件》、《协警证明材料》、《出警情况说明》、《领条》、《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自述材料);4、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在民警处警过程中,不听劝阻,使用暴力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造成一民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屈某某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向受害民警进行了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峡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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