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姚某(曾用名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江**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姚某明知“亚博体育”APP是跨境网络赌博平台,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开发的521手福中心网站(www.521sf.cn)以及技术优化搜索引擎等方式为“亚博体育”APP推广下载链接、发展会员。截止于2019年12月12日,姚某为“亚博体育”网络赌博平台发展会员共计为33291人。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姚某参与“亚博体育”APP利润分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5806044.88元。
2019年9月,被告人姚某明知“优乐美”直播平台是跨境涉黄、涉赌网站,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开发的521手福中心网站(www.521sf.cn)为“优乐美”直播平台推广下载链接、发展会员从中收取服务费。截止于2019年12月12日,姚某为“优乐美”直播平台发展会员共计191476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46442元。
2019年12月12日,庐山市公安局民警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江**栋**室将被告人姚某抓获归案,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犯罪所得。“亚博体育”APP在姚某归案后仍将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利润分成汇入姚某的亚博后台账户,已被庐山市公安局扣押冻结,共计人民币20015888.81元。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姚某涉案资金账户产生孳息等收益共计人民币2598623.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赵某某、车某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5.电子证据:光盘六十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亚博体育”APP为网络赌博平台,仍为其提供平台下载链接推广、发展会员等服务,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发展会员共计33291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5806044.88元;被告人姚某明知“优乐美”网络直播平台为涉黄、涉赌网站,仍为其提供平台下载链接推广、发展会员等服务,收取服务费,发展会员共计191476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4644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下载推广、发展会员等服务,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其归案后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雪凤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现羁押于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光盘六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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