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道**号。因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另案处理)系亲姐弟。2019年至2020年6月期间,陈某乙多次大量从他人处收购银行卡四件套贩卖给上线。陈某甲明知陈某乙长期非法买卖银行卡,仍提供银行账户给其用于掩饰违法收益。2020年4月份,陈某乙从江某某、叶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14套银行卡四件套贩卖给上线,并叫上线将卖上述14套银行卡的结算资金6万元转入陈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2020年4月28日陈某甲明知该资金是贩卖银行卡的违法资金,仍帮助陈谋已接收并确认上述6万元违法资金是否到账,并且在资金到账后,在陈某乙的指示下对资金进行相应的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收益,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部分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千元,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伊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0799****。
2、案卷材料3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