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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一名湖南籍男子唐某某(另案处理)约定以400元/月的租金加上老虎机盈利百分之五的提成作为条件,允许唐某某在其经营的麻将馆(位于赣州市南康区**街**路**号)内摆放一台老虎机。由唐某某负责管理老虎机,被告人刘某某将老虎机盈利通过微信转给唐某某,唐某某通过微信将老虎机赔付和租金、提成转给被告人刘某某。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该台老虎机共计获利23460元,被告人刘某某获得租金800元,提成1173元,共计获利1973元。

被告人刘某某在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积极退缴赃款23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抓获经过、证明、交易情况统计表、非税收入票据;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相关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为唐某某投放老虎机,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甘玲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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