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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中馆镇****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1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赣G*****大型普通客车在中馆街接送学生放学回家,当时该车上载有王某甲、王某乙等学生及家长共计32名乘客,车辆自都昌中馆方向沿G351国道往中馆**村方向行驶,16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G351国道692公里中馆高速路口路段时,都昌县交通管理大队交警对该车进行临时检查,因超载被交警现场查获。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客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

                                 检察官助理:龚继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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