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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江门市江海区******。2020年5月12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 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J*****小型面包车从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市场出发,沿蓬江大桥往江海区翠园里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江海区桥南大道金鸿楼路段时,与前方正在机动车道内捡拾散落物品的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停放在旁的粤J*****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报警并在场等候抓获。事故后,被告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1000元,并取得谅解。

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车辆在夜间、雨天行驶时,没有开启前照明灯,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在机动车道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因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乐

检察官助理:辛霓红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门市江海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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