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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街**号,住汶上县**镇**村**街**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未入户的白色飞马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汶上县中都大街与五台山路转盘附近时被汶上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统娟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保候审于汶上县东和园西区;

2.案卷材料2册;鉴定人名单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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