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于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08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号楼**。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1日电话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3时20分,在沈阳市于洪区**街道**路**号沈阳**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A****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起车右转时,将正在车辆右侧作业的被害人王某某碾轧致死。经鉴定,王某某系因车辆碾轧造成胸、腹腔多器官破裂以及双侧胸廓、骨盆多发性骨折,伴多发性软组织损伤等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5月10日,辽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已经谅解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晓涛
检察官助理:王莹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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