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二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居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辽A****P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6号南向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涉案机动车照片、查获犯罪嫌疑人现场图片;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向阳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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