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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99********,满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审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8日凌晨,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号机器处,被告人赵某甲趁被害人徐某某睡觉之机,盗窃华为Mate20手机一部。

2.2019年5月18日凌晨,在沈北新区道义**网吧,被告人赵某甲趁被害人邓某某睡觉之机,盗窃华为Mate20 Pro手机一部。

3.2019年5月22日凌晨,在沈北新区道义52赫兹摩羯馆82号机器处,被告人赵某甲趁被害人杨某某睡觉之机盗窃vivo X21手机一部。

4.2019年5月28日凌晨,在沈北新区道义**网吧收银台,被告人赵某甲趁被害人马某某睡觉之机,盗窃苹果7Plus 手机一部。

5.2019年7月21日凌晨,在沈北新区**网吧**号机器处,被告人赵某甲趁被害人金某乙睡觉之机,盗窃vivo Z3i手机一部。

6.2019年8月12日凌晨,在沈北新区道义**馆,被告人赵某甲趁被害人贾某某睡觉之机,盗窃苹果6S手机一部。

7.2019年8月25日凌晨,在沈北新区道义**馆,被告人赵某甲趁被害人张某甲睡觉之机,盗窃小米6X手机一部。

8.2019年9月14日凌晨,在沈北新区**大学**座**寝室,被告人赵某甲趁被害人刘某甲睡觉之机,盗窃华为Nove5 Pro手机一部,后又至**座**寝室,趁被害人赵某乙睡觉之机,盗窃华为Nove4手机一部。

9.2019年9月17日凌晨,在沈北新区**大学**号楼**单元**寝室,被告人赵某甲趁被害人沈某某睡觉之机,盗窃vivo X21手机一部。

10.2019年9月20日凌晨,在沈北新区****大学**号楼**寝室,被告人赵某甲趁被害人张某乙睡觉之机,盗窃苹果X手机一部;在**号楼**寝室,趁被害人李某甲睡觉之机,盗窃苹果XR手机一部;在**号楼**寝室,趁被害人某某某睡觉之机,盗窃苹果X手机一部;在**号楼**寝室,趁被害人刘某乙睡觉之机,盗窃华为荣耀play手机一部;在**号楼**寝室,趁被害人李某乙睡觉之机,盗窃苹果7Plus手机一部;在**号楼**寝室,趁被害人李某丙睡觉之机盗窃苹果X手机一部。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鉴定,被盗窃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及相关人员微信个人信息页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邓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金某乙、贾某某、张某甲、刘某甲、赵某乙、沈某某、某某某、李某乙、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丙、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甲辨认犯罪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某甲与收赃人员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多次盗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景霞

检察官助理:钟妍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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