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沈阳**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区**街**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3时3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色**牌小型轿车从沈阳市沈河区**街经十一纬路向东至沈州路,至风雨坛街右转,在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58号北向南方向处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将其带至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抽取。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68.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号);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检测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张某某抽血现场照片、血样封存照片、张某某指认饮酒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车辆卡口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
检察官助理:邹**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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