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铁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冷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2********3518,*族,初中文化,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站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住辽宁省**市**区**街**号**室。2019年3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沈阳铁路公安局丹东公安处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处罚;2019年9月30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沈阳铁路公安局丹东公安处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处罚;2019年11月26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沈阳铁路公安局丹东公安处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丹东公安处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丹东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丹东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傅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局丹东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1时30分许至2时30分许,被告人冷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先后在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丹东站、沈阳铁路公安局丹东公安处、丹东铁路运输法院、丹东铁路运输检察院办公楼门前,采取用汽油焚烧的手段,任意损毁上述单位牌匾,并用随身携带的斧头将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丹东站办公楼院门前刻有“满铁安东地方事务所”字样的文物保护标志石碑损坏。经鉴定,被被告人冷某损毁的财物价值共计6266.67元。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冷某已赔偿上述单位全部损失,丹东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丹东站分别对被告人冷双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发票、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谅解书;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检验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案发时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相某某、周某某、常某某、冷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且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闵 爽
检察官助理:曾 伟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冷某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及丹东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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