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5月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5时许,在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抱阳村,因宅基问题,被害人杨某甲和杨某乙发生争执,后杨某乙侄子杨某某到现场后,被告人杨某某与杨某甲发生口角并用砖头将杨某甲腰部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5月1日,杨某某与杨某甲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杨某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用杨某乙位于杨某甲房后的宅基抵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调解协议、出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丁、任某某、田某某、杨某戊、杨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出警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园园
检察官助理:邓丽丽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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