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91975********,汉族,高中,中共党员,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路**号,现住保定市**县**村。2020年6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3年5月8日在河北银行保定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自2015年6月,被告人尹某某开始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通过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目前共透支人民币96836.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河北银行保定分行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逾期金额说明、催收档案、党关系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郑某某、罗某某证言、被告人尹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人民币96836.0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宁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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