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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3时许,王某某驾驶无牌照三轮机动车,沿106 国道东半幅行驶至固安县**庄园路口北50米处时,被固安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结论是: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固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办案说明);现场查获视频、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本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景深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固安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现场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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