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史某某,曾用名史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国市**乡**村**东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02分左右,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冀F6610V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药华大路与西外环交叉口200米处被安国市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为147mg/100ml,血液鉴定乙醇含量为16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史某某违法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乙醇含量为164.2/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安国市**乡**村**路**号;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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