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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8********,汉族,初中文化廊坊市**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售后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号楼**单元****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院批准,于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案发前,被告人杜某某在廊坊市**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售后经理期间,利用本人负责房屋出租、续租及收取租金等职务便利,将该公司应收取的房屋租金人民币709231元据为己有。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马某某、边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卢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作为廊坊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义

        邢  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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