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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9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东光县**镇,现住河北省东光县**镇**号,无业,群众。2015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800元;2018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段某某来到沧州市浮阳大道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北角交警岗楼处,盗得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坤豪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33元。

2、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段某某来到沧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六科,在护士站处盗得中普达牌移动终端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

3、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段某某来到沧州市人民医院南门路边,盗得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置换给李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4、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段某某来到沧州市运河区吕家院村,盗得张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蓝色跑狼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卖给庄中东。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余某、李某某、庄某某证言;

3、被害人董某、杨某、刘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刚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监控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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