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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苑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轿车沿永安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西路交叉口红绿灯处,与正常行驶的金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苑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2mg/100ml,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金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广潮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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