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深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路**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在石家庄市深泽县安新线35公里处被深泽县交警当场查获,并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0309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纪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计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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