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工作,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乡**村**号,现住滦平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0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持注销状态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冀HN**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335线63KM+700M处时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京Q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孟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35mg/100ml,王某某右下肢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左下肢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经责任认定,孟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受案、立案手续;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孟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滦平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
2.鉴定意见:(1)滦平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228号,滦司临鉴〔2020〕第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勘验笔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的笔录及所附现场图、照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秀云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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