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乡**村**街**号。201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玉田县郭家桥乡陈郎头铺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遇冯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会车时陈某某所驾驶二轮摩托车自行摔倒,致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莉斯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中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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