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万谋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香都**-**-**,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谋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许,万谋谋饮酒后驾驶冀CG2***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开发区东区**立交桥环岛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万谋谋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39.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万谋谋的供述和辩解,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谋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谋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莉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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