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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经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231981********,汉族,群众,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魏某某谎称自己是专营汾酒的邯郸市佑昌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向同样经营酒业的被害人张某某称自己手里有一批价值5万元的20年陈酿汾酒,可以便宜卖给张某某。张某某遂安排公司员工刘某某付款给魏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魏某某2万元,通过其银行卡转给魏某某3万元,共计转款5万元。魏某某收到5万元货款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在张某某多次催要下,魏某某还给张某某1000元,后关闭手机,处于失联状态,魏某某报案。

    魏某某得知被害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于2019年4月12日退还给张某某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4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银行交易记录查询;6、收款条、谅解书;7被告人前科、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8、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红霞

检察官助理  李亚男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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