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大街**号**门,现住霸州市**开发区租住房。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霸州市胜芳镇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徐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同在该路在李某某前方顺行,双方行驶至2005045号灯杆处,两车相撞,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9.8毫克每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广辉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霸州市**开发区租住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