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5月21日经我院决定,同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赚取木材买卖差价,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5日,刘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用油锯擅自砍伐了其购买的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柳资峪村村民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本村五亩地沟的杨树。后刘某某将砍伐的杨树运往天津木材交易市场出售。
经鉴定,该砍伐地点位于凉水河乡柳资峪村五亩地沟,砍伐面积1.12亩,砍伐蓄积为28.15立方米,砍伐株数111株,树种为杨树,森林类别为其他林地。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砍伐林木所用油锯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信、林木权属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凉水河乡柳资峪村砍伐林木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红军
检察官助理:张世伟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书证伍页,补充供述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物证:油锯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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