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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顺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58********,汉族,小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1日被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23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71957********,汉族,初中,务农,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9日被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24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2日20时许,在顺平县**公司,被告人崔某甲、张某某伙同冯某某(已判决)、潘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崔某乙(已判决)、邓某某(已判决)、崔某丙(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等人,对崔丁进行殴打并强行拖拽,将崔丁抬上车带走,欲将其拘禁逼其父亲崔某戊还款,行驶至保阜高速白合收费站时崔丁自行逃脱,报警后被公安机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张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限制崔森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文峰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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