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3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光山县**乡**村,住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家属院。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夜晚,在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小区占某某家,被告人冯某某组织参赌人员杨某、晏某、冯某东等人利用骨牌进行推牌九赌博,现场累计赌资高达七万元,被告人冯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烟、水等服务,并从中抽头渔利达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冯某明、冯某东、晏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原
检 察 官:吴 翠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共1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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