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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齐某某(小名齐某某),女,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召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召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利用手机微信建立微信群,先后聚集51人通过“ 南阳聚乐休闲麻将”APP软件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截止案发共计赢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席某某、张某、林某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4.人口信息表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小平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证据卷、文书卷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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