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住卫辉市李源屯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紫色无号牌嘉陵牌二轮摩托车,沿卫辉市新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源屯鸿德来酒楼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豫GVH823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告人任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8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任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协议,被告人任某某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修车费等各项费用由王某某车辆所在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所得的赔偿款归被告人任某某所有。被告人任某某赔偿王某某修车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方位示意图、行驶路线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王某某、梁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芬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卫辉市李源屯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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