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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高楼村小吴楼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4时许,被告人李**酒后驾驶豫*****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商丘市**区平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原路与民主路交叉口时,与王*驾驶的沿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豫N****9号水泥搅拌车相撞,造成李**受伤、车辆及道路中间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王*的陈述;4、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雅君

检察官助理:孙宜华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被取保候审。(135****6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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