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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82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9********,汉族,文盲,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因怀疑妻子与被害人熊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酒后敲门进入熊某1家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在家中东屋卧室床上休息的熊某1腹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熊某1腹部刺穿进入腹腔,经行剖腹探查肠系膜及肠管裂伤缝扎修补术,见腹腔回肠壁裂伤(浆肌层)及肠系膜贯通裂伤(伤口约3.0cm),腹腔可见约1000多毫升血性液体及血块,其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商)公(刑)鉴(伤)字【2020】16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20张;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熊某2、贾某某、郑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1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重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凤梅

检  察  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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